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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五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(代表)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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