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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*公德的捐赠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*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上一篇第六章 信息公开下一篇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