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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 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 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 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 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 (五)财务会计报告(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); 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*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 |